2026年围标串标风险识别指南:五类典型行为及法律后果
导语
围标串标是招投标领域最顽固的“毒瘤”之一,不仅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直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工程质量下降。2026年以来,随着《招标投标法》修订意见稿的持续推进,以及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互联互通的加速,监管部门对围标串标的识别能力大幅提升。从“电子证照比对”到“雷同标书自动锁定”,从“异常报价预警”到“关联关系图谱分析”,技术手段的进步让隐蔽的串通行为无处遁形。然而,仍有不少企业因对法律边界认识模糊,或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本文系统梳理五类典型围标串标行为,并结合2026年最新法律环境,深度解析其法律后果,帮助企业精准识别风险,筑牢合规防线。
一、围标串标的核心定义与当前监管态势
围标串标并非单一法律概念,而是指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以及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之间,通过事先串通、利益交换等方式,操纵招标结果的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串通投标分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两大类,但实践中表现形式更为复杂。
2026年的监管新趋势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数据赋能。各地交易中心普遍启用“投标文件相似度分析系统”,对机器码、文档属性、IP地址等底层信息进行比对,一旦发现异常自动预警。二是信用惩戒常态化。国家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已将串通投标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名单的企业将面临“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三是刑事追责力度加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招标投标领域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串通投标罪”的量刑标准,对涉案金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期可达三年以上。因此,无论是大型国企还是中小微企业,都需要重新审视自己的投标行为。
二、第一类典型行为:投标人之间直接“合围”——轮流坐庄与陪标
这是最常见的围标形式,通常由几个关系密切的投标人组成“联盟”。典型操作模式是:在项目招标前,联盟内部约定由其中一家企业中标,其他企业则作为“陪标方”配合抬高报价或提供不完整标书,从而确保预定中标人拿到项目。中标后,中标人通过“分包费”“咨询费”“借壳管理费”等名义向陪标方支付补偿。
这类行为的识别特征非常明显:多个投标文件存在“雷同”或“镜像”现象,比如文档作者信息一致、排版格式完全一样、甚至错别字都相同;报价呈现“梯度均匀”分布,且各投标人之间常年保持固定的报价排序关系;或者出现“一家投标人多次失败但始终参与”的不合理坚持。2025年某省住建厅通报的典型案例中,8家建筑企业在5年内的47个项目里始终以固定顺序中标,最终全部被列入黑名单并处罚金。
法律后果方面,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二类典型行为:招标人与投标人“里应外合”——量身定做与信息泄露
招标人参与串标往往更具隐蔽性和破坏力。常见手法包括: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定向条款”,如特定业绩要求、特定专利、特定品牌或技术参数,使得只有内定的投标人能够满足条件;或者在开标前向特定投标人透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信息等。
2026年某市轨道交通设备采购项目中,招标人代表将招标文件的评标细则提前泄露给A公司,A公司据此调整了技术方案,最终以高于市场价15%的价格中标。后因其他投标人举报,经调查发现招标人代表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中存有详细的“操作方案”。最终不仅中标被认定无效,招标人代表还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移送司法机关。
法律后果上,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中标无效,对招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串通投标罪,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第三类典型行为:投标人变相“借壳”——挂靠与资质借用
挂靠是围标串标的“温床”。许多不具备资质的小型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通过向有资质的企业缴纳“管理费”,借用其名义参与投标。这类行为看似只是“资质借用”,但一旦围标串标,实际控制人往往会同时控制多家挂靠企业,形成“一人多马甲”的局面。
识别难度在于,挂靠企业通常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且实际控制人与挂靠企业法定代表人并非同一人。但通过大数据分析仍能发现蛛丝马迹:多个投标企业的注册地址相同、联系电话相同、社保缴纳人员高度重合,或者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转出。2025年福建省查处的案例中,一个实际控制人通过5家挂靠企业围标,其中4家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全部由其本人妻子账户支付,最终5家企业集体被罚,实际控制人被判刑。
法律后果上,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出借资质的企业也可能面临资质降级或吊销的处罚。2026年《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挂靠行为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期由原来的1年延长至3年。
五、第四类典型行为:伪造材料与虚假业绩——用包装“蒙混过关”
为了在围标中增加中标几率,投标人经常伪造业绩合同、技术人员证书、获奖证明等材料。特别是当围标联盟需要“制造”竞争优势时,虚增业绩成为最常用的手段。
这类行为的技术识别门槛正在降低。2026年,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与住建部“四库一平台”、市场监管总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数据打通。评标系统会自动核验投标人提交的业绩信息是否与政府数据库中记录一致。例如,某投标人在电子投标文件中上传了一份产值3亿元的市政工程合同,但住建部平台显示该企业当年实际施工产值仅2000万元,系统直接标注“疑似虚假”。此外,通过税务局发票数据、社保局人员信息等交叉验证,伪造材料的空间被极大压缩。
法律后果包括:《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伪造业绩还可能涉及“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视情节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第五类典型行为:报价策略型串通——约定报价与不平衡报价中的“默契”
这是一种更为精细的围标方式。投标人之间不通过直接联系,而是通过某种默契或约定,在报价上达成一致。例如,约定所有陪标方报价均高于中标方,且报价涨幅固定(如统一上浮10%);或者约定中标方故意报低价中标,然后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变更签证将价格补回来,而陪标方则配合报出比中标方略高的价格。
另一种形式是“轮流弃标”:多家投标人约定在某一项目上由A弃标,下一项目由B弃标,以此确保每家都能轮流中标。这种行为的识别需要长期跟踪企业投标行为模式。通过机器学习算法,2026年的招投标大数据系统能够自动识别“报价异常聚集”“弃标频率异常”“中标频率与报价排名关系”等模式,生成嫌疑线索。
法律后果与前述相同,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默契型”串通往往不留书面证据,因此监管部门的取证难度较大。不过,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对“协同行为”的推定规则:若多家投标人在同一项目中报价模式高度一致,且无法提供合理经济解释,可被推定为构成串通投标。企业面临的风险不仅是行政罚款,还包括民事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
七、法律后果全景: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责
综合以上五类行为,围标串标的法律后果呈现“行政-民事-刑事-信用”四维叠加的特点。
行政处罚方面,除了罚款和取消投标资格外,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对招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民事后果方面,中标无效后,围标串标行为给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招标投标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串通投标行为既损害招标人利益,也损害其他合法投标人的竞争权,其他投标人可以请求赔偿其参与投标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如标书制作费、差旅费)以及可预期利益损失。
刑事后果方面,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等。
信用惩戒方面,被认定的串通投标行为将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企业将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同时影响企业征信、银行授信、上市审核等。
FAQ
Q1:围标串标与合法的联合体投标有什么区别?
合法的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且联合体成员需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围标串标的核心特征是“事先约定”和“损害竞争”,主体之间往往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且最终只有一家实际承接项目,其他均属“陪衬”。合法的联合体投标必须向招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且所有成员均需实际参与项目实施,而非通过“补偿”“管理费”等实现利益输送。
Q2:企业普通员工私下参与围标串标,个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需要。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里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具体经办人员、项目负责人、甚至参与起草串通协议的中层管理人员。如果情节严重且构成刑事犯罪(如串通投标罪),实际参与策划、联络、资金转移的员工都可能被认定为共犯,面临刑事追诉。2025年某地案例中,一家建筑公司的投标专员因帮助老板“联络陪标方”并伪造投标文件,最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Q3:如何通过公开的招投标数据发现疑似串标行为?
可以从以下八个维度进行数据分析:①关联关系:多家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是否存在重叠;②IP地址与机器码:投标文件上传时的IP地址、电脑MAC地址、文档作者信息是否雷同;③报价规律:报价分布是否过于均匀或存在固定偏差(如所有报价围绕某一价格上下2%浮动);④投标频率:是否有企业“屡投不中”但长期坚持;⑤中标后分包:中标人是否在短期内将主要工程分包给其他曾参与投标的企业;⑥保证金缴纳:多家投标人是否通过同一账户缴纳保证金;⑦文件内容: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复制粘贴;⑧异常联系:招标文件发售期与投标截止期之间,投标人之间是否有频繁通话记录(可通过运营商数据获取,但需依法授权)。
参考资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国务院,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23年,《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关于办理招标投标领域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2025年,《招标投标合规管理指南(202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