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分清「流標」與「投標無效」
日常所說的「流標」,是指投標人不足三家,使這一次招標無法繼續。但法規原文不是把「流標」與「廢標」當成完全相同的法律用語。《政府採購法》第36條的表述是: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應予廢標。個別投標因不符合要求而被否決,法規用語則是「投標無效」。前者處理的是本次採購項目,後者處理的是某一份投標,兩者主體不同。
二、哪些情形會使整次採購「廢標」
《政府採購法》第36條列出四類法定情形:
1. 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
2. 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
3. 投標人報價均超過採購預算,且採購人不能支付。
4. 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
出現上述任一情形,應予廢標;廢標後,採購人應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三、哪些屬於材料問題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無效。其中四類直接涉及投標文件或投標資格:
- 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
- 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簽署、蓋章。
- 不具備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要求。
- 投標文件含有採購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條件。
第63條第6項還包括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因此,不能只核對是否上傳文件,還要逐項核對招標文件對投標資格、簽署蓋章及文件內容的要求。
四、報價與響應問題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63條第4項規定,投標報價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預算金額或者最高限價的,投標無效。
此外,《招標投標法》第27條要求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32條要求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明確響應。材料即使齊全,也不得忽略實質性要求及明確響應。
五、哪些屬於程序問題
程序問題要按不同節點判斷:
- 開標時:《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1條規定,投標人不足3家的,不得開標。
- 投標截止後:第43條規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採購項目,投標人不足3家,或者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不足3家的,除採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按兩種方式處理: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者招標程序不符合規定的,改正後依法重新招標;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程序符合規定而需要採用其他採購方式的,依法報財政部門批准。
- 開標結束後:第44條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依法進行資格審查;合格投標人不足3家的,不得評標。
因此,「收到投標不足3家」「通過資格或符合性審查不足3家」及「合格投標人不足3家」,對應的是不同程序節點。
六、惡意串通與圍標屬於哪一邊
惡意串通不是可以補正的材料小錯,而是投標程序與採購公正問題。《招標投標法》第32條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與招標人串通,也禁止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74條進一步列出七種惡意串通情形,包括:取得其他供應商相關情況後修改投標文件;按採購人或代理機構授意撤換、修改文件;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實質性內容;同一組織成員按組織要求協同參與;事先約定特定供應商中標;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與或中標;以及其他為謀取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排斥其他供應商而实施的串通行為。若相關行為屬於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即涉及《政府採購法》第36條的項目層面廢標情形。
七、澄清補正不能改到標書範圍以外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51條規定,投標文件有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明顯文字、計算錯誤時,評標委員會應以書面形式要求必要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投標人的回覆也應採用書面形式,並加蓋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簽字。澄清、說明或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範圍,也不得改變實質性內容。
八、下次投標前自查清單
- 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材料是否齊全。
- 投標保證金是否按規定提交。
- 投標文件是否在要求的位置簽署、蓋章。
- 報價是否超過預算金額或者最高限價。
- 是否對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對其他要求和條件作出明確響應。
- 是否含有採購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條件。
- 是否存在串通報價、與招標人串通或約定中標等行為。
- 分別核對投標人、資格或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及合格投標人的數量。
- 收到澄清要求時,是否使用書面形式並遵守不得超範圍、不得改變實質性內容的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