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分清招標人、投標人與中標人

《招標投標法》第12條規定,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就是提出項目並發起招標的一方。

《招標投標法》第25條規定,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就是響應招標並參與競爭的一方。

中標人則是流程後段確定的角色。《招標投標法》第40條規定,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報告和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候選人只是被推薦的人選,不等於已經中標。

二、從投標到中標的一條完整流程

1. 招標文件發出。《招標投標法》第24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到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

2. 編製投標文件。《招標投標法》第27條要求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編製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3. 到達投標截止時間。《招標投標法》第34條規定,開標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地點應當是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4. 公開開標。《招標投標法》第36條規定,由投標人或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確認無誤後,工作人員應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及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眾拆封、宣讀,開標過程並應記錄、存檔。

5. 評標。《招標投標法》第40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再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6. 確定並通知。《招標投標法》第45條規定,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向其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三、六個容易混淆的詞

  • 投標:投標人響應招標、參加競爭的動作。
  • 招標:招標人提出招標項目並進行招標的動作。
  • 中標:評標及確定程序完成後產生的結果,不是「参加投標」這項動作。
  • 標書:本篇所說的「標書」,指承載投標內容的文件載體;法規使用的名稱是「投標文件」,不要與招標人發出的「招標文件」混在一起。
  • 開標:在投標截止時間公開拆封、宣讀投標文件有關內容的環節,不是評標。
  • 評標: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標準和方法評審、比較投標文件,並推薦合格中標候選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四、哪些招標活動適用依法招標規則

《招標投標法》第2條把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上述活動中必須進行招標的,按照本法規定。因此,工程建設範圍是適用前提之一,不能把任何一般貨物、服務採購都直接視為依法必須招標。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2條進一步界定:

  • 工程: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
  • 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
  • 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五、政府採購有兩條規則線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適用《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判斷時先看採購標的是不是政府採購工程或相關貨物、服務,再看採用「招標方式」還是「其他方式」,不能把兩套規則混為一條。

六、新手先核對兩個高風險點

  • 不得串通投標。《招標投標法》第32條明文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也禁止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人不得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 核對簽署、蓋章與報價。《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63條規定,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簽署、蓋章,或者報價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預算金額、最高限價的,投標無效。引用這項規定時,應寫全法規名稱,不要當成所有招投標活動都直接適用的通用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