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標通知書是什麼,什麼時候發出

《招標投標法》第40條規定,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報告和推薦的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投標法》第45條要求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均具有法律效力。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不得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也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收到後最硬的義務:三十日內簽約

《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三十日是從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算,不是從投標人實際收到之日起算。雙方另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也不符合規定。

如果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中標人應依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沒有這項要求,不能自行把投標保證金視為履約保證金。

三、不簽合同,雙方都有後果

投標人方面,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4條,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簽合同、簽約時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會被取消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還會被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罰款。

招標人方面,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3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存在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不按規定確定中標人、通知書發出後改變中標結果、無正當理由不簽合同,或者簽約時提出附加條件等情形,會被責令改正,也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罰款。罰款並非每一種情形都必然處罰,但中標人拒絕簽約的後果不只限於罰款。

四、合同主要條款不能另起一套

《招標投標法》第59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沒有按兩份文件訂立合同,或者另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相關主體會被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

因此,簽約時不能把招標文件或投標文件已確定的內容,在正式合同中另行改動。

五、簽約不代表結束,仍要依約履約

《招標投標法》第60條規定,中標人不履行合同,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還要賠償超過部分。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則應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不按照合同履行義務且情節嚴重的,還會被取消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上述規定。

六、簽約前可以提出異議或投訴

《招標投標法》第65條規定,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政府採購項目另按《政府採購法》第52、53、55條處理:

1. 供應商認為採購文件、採購過程或中標、成交結果使自身權益受損,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權益受損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質疑。

2. 採購人應在收到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日內作書面答復;答復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3. 對答復不滿意,或者採購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可以在答復期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七、收到通知書後的時間清單

1. 收到當天:把中標通知書的發出日期和實際收到日期分開記錄,並調出招標文件與投標文件,供後續核對。

2. 收到後、簽約前:如認為招標投標活動有問題,依《招標投標法》第65條判斷是否提出異議或投訴;政府採購項目則依三個工作日期限及答復期後的十五個工作日投訴期限辦理。

3. 確認履約保證金事項:查看招標文件是否要求履約保證金,如有,依文件要求提交。

4. 核對合同內容:正式合同應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不另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5. 最遲在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簽約:依《招標投標法》第46條訂立書面合同。計算三十日仍以中標通知書發出日為起點,不要另從收到日重新計算。